——2024年9月26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陆为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提出工作要求,马顺清副主任带队开展专题调研,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4年7月2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到国家会展中心开展调研,实地察看国家会展中心建设、运营以及招展办展、服务保障等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立法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座谈、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和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会展相关企业的意见。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4年8月27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建议草案予以体现和落实。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条关于会展业发展的原则要求中,明确“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的内容;二是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明确促进与会展活动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内容;三是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明确推动会展业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和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内容。
二、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会展宣传力度,完善会展宣传推广的方式和载体,展示天津会展业的发展优势和良好环境,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通过品牌宣传、城市推广、招商推介、经贸交流等方式推介宣传城市会展形象,提升本市会展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会展氛围。”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当前实施的关于支持会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对于增强会展业人才智力支撑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草案中予以体现。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对有关机构、企业等组织进行会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的内容。
四、财经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政务服务、降低办展参展成本等制度措施,营造会展业良好发展环境,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收费机制,明确收费标准,降低来津办展参展成本。”二是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会展服务专区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与会展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多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便利。”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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