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春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强调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市委也强调要紧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奋斗目标,紧贴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全面开创新时代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这些部署和要求是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及时入法,体现到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中。
(二)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今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也为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参照。制定我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利于拓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依法加强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经济工作监督取得明显成效,但现行规定已实施二十余年,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监督内容不够全面、工作机制有待理顺等不足。同时,我市各级人大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监督,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转化为法规制度加以巩固。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起草工作,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顺清同志多次组织研究,对高质量起草好《决定》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指导。预算工委制定周密工作方案,4月召开立法启动会,成立起草专班,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全面梳理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成效,广泛收集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整理形成资料汇编;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就《决定》草案内容反复交流讨论;9月起草形成《决定》草案初稿后,及时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斟酌,科学吸收采纳;10月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多次集体讨论、集中修改,11月结合新修改的监督法作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现行文本。
三、起草的基本原则
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及市委有关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法治方式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对标对表新时代新阶段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提高工作实效。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提升监督工作法治化水平。四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地方特色。深入贯彻中央及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提炼实践成果,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此外,现行法律和其他决定中已作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二十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程序、工作要求、工作机制等作出规范,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指导思想。《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执行监督工作。《决定》草案第三条至十六条明确:一是规范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重点、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二是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一般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是规范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和执行监督的程序和重点;四是明确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的条件、程序以及时限要求。
(三)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明确监督重点。《决定》草案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明确:一是界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范围;二是根据新修改的监督法,提出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政府债务的监督;三是为落实党中央对我市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功能定位,用足用好国家金融支持我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明确对地方金融工作开展监督及监督重点。
(四)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机制。《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一是加强信息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二是规范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的相关要求;三是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打造监督闭环。
(五)强调经济工作监督协同配合。《决定》草案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明确:一是强化市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围绕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参加有关监督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提出要求;三是规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相关内容。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